老人報團旅游死亡自擔主責 家屬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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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花甲的趙先生跟團旅行期間,突然昏迷后死亡。趙先生家屬認為旅行社沒有采取恰當的急救措施,造成趙先生死亡,應承擔全部責任。一審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擔次要責任,賠償家屬各項損失17萬余元。趙先生親屬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老人報團旅游 突發(fā)昏迷死亡
2015年8月,趙先生與和平天下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由和平天下旅行社作為組團社,安排進行海拉爾呼倫貝爾草原、呼倫湖、滿洲里口岸、室韋、額爾古納根河濕地、莫爾道嘎森林公園、根河敖魯古雅民俗鄉(xiāng)雙臥8天7夜游,出團日期為同年8月8日。
合同簽訂后,和平天下旅行社委托旅程天下旅行社履行該合同。后旅程天下旅行社將包括趙先生在內的36人旅游服務接待業(yè)務委托給呼倫貝爾市北緯五十度旅行社,該36人中包含8名60歲以上老年人。
2015年8月8日,趙先生等36人乘火車前往海拉爾。海拉爾地接人員為北緯五十度旅行社安排了一名地方講解員。同年8月14日11時許,趙先生在呼和諾爾草原旅游點參加行程安排范圍內的自由活動期間突然昏迷,被送往海拉爾救治,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訴旅行社 稱安排存隱患
趙先生家屬認為,旅行社無論是在行程的安排上,還是在應當配備的導游以及必要的急救措施、急救藥物上都存在著缺陷、缺失、缺位等諸多問題。趙先生在旅游途中突然死亡的責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沒有按照雙方在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以及在整個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存在諸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所導致的,旅行社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于死者一方的訴求,旅行社認為,其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存在違約行為。趙先生是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死亡,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導致,與旅游服務不存在因果關系,公司也盡到了救助義務。死者一方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隱瞞健康狀況,應自行承擔責任。
有過失非主因 承擔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趙先生發(fā)病昏迷時,地接人員未第一時間對趙先生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也未及時安排即時可用的車輛將趙先生送往醫(yī)院,地接社的上述行為對搶救趙先生的時間造成了一定延誤,但與趙先生的死亡結果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查明事實,趙先生患有冠心病史,趙先生的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趙先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判決和平天下旅行社賠償趙先生家屬17.7萬余元。趙先生家屬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要求和平天下旅行社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趙先生的死亡原因系心肌梗死,家屬也曾陳述趙先生有既往冠心病史,而趙先生突然昏迷的客觀情況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但和平天下旅行社存在地接社的地接人員未取得導游證,缺乏必要的救助常識,及旅行行程安排過于緊湊等過失,體現在旅游組織者缺乏組織、照顧、幫助等應急能力,未能對參團者提供及時的幫助。
法院認為,這些注意義務意在防范損害的發(fā)生,而非導致損害,故旅行社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行為在趙先生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較低。綜合全案情況,原審法院認定和平天下旅行社承擔較小的責任,有相應法律依據。最終,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曉宇)